(一)明确自身是否为善意相对人。若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了非纯获利益或与其能力不相符的合同,或者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且在签订时不知对方主体资格有问题,即为善意相对人。
(二)判断合同是否处于被追认前的阶段。只有在有权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尚未追认合同效力时,善意相对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三)以通知方式撤销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等明确的通知方式告知对方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