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咨询的医疗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问题,我的分析如下:
从法律时效来看确实存在较大难度。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虽然12年未超过最长时效,但已远超3年普通时效。除非能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事由(比如这些年一直在主张权利),否则很难通过诉讼重新认定责任。
不过实务中可以考虑两个方向:
1. 如果当时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可尝试主张协议无效,但需要充分证据支持;
2. 如果患者出现新的严重后遗症,且能证明与当年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能构成新的诉讼事由。
建议您先整理两方面材料:一是当年调解的全部书面材料,二是这12年间所有与医院交涉的凭证。我们可以具体看看是否存在时效补救空间。如果证据薄弱,通过信访等非诉渠道协商可能是更实际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