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1994年2月1日前形成事实婚姻,双方可先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若协议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未领证的同居关系,当事人先自行协议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协议不成时,可诉至法院,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能证明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归该方;不能证明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