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为有效合同,基于以下理由:
①商品房建设纯属商业开发,仅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不涉及第三方,不应当归入涉及公共利益的范围,另外,把商品房项目建设纳入公共利益的范围,是对公共利益的扩大化解释。
②法院在界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范围的,应依照《投标法》中“项目目的”和“资金来源”判定是否属于招投标范围,严格依照《招投标法》,《规定》第三条只是作为参考。
③在确定合同效力的时候,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违反管理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要考虑到立法者的本意。
④2014年3月发布的《规定》修订、送审稿中,明确删除了将商品房建设纳为公共利益范围,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