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提起股权确认之诉前,应全面收集证明自己实际出资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出资协议等能体现向公司注资的材料。
(二)隐名股东可与公司其他股东沟通交流,保留其他股东知晓自己实际出资且对自己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未提异议的证据,比如相关聊天记录、会议记录等。
(三)在诉讼过程中,隐名股东要严格按照法院要求提供证据,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