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时,若遭遇法定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一种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在程序上,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需即刻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对侦查产生阻碍的情况外,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当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要马上通知其家属。
关于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若认为有逮捕必要,应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需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