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异地传唤讯问时,要清楚一般持续时间不超十二小时,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不超二十四小时。应配合调查,但也要注意时间限制,若超时间可提出异议。
(二)若被拘留,要了解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一般三日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同时要知道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书七日内作决定。若被超期羁押,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