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江,江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庄华,男,汉族,1951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江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宁民终字第2940号民事判决,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称:
一、在本案
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庄华未提供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属手续,法未对庄永华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显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庄永华所出租的房屋系一间门面房,且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租给申请人的房屋系两间,而二审法院却华在二审中提供的一份未经确认真实性及合法性的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来认定申请人所承租的系两间门面房,二审法院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再审。以上就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书的规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