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即通过抽取赌局利润获利达此数额。
赌资总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包括现场查获的现金、筹码、有价证券,以及网络赌博的投注额。
参赌人数: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情节严重标准
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
违法所得: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
其他情形: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二、赌资认定流程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与赌资相关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赌博账户的交易记录等。
赌资范围: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通过赌博活动赢取的财物、用于赌博的借款或贷款等。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证据核实: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赌资认定的证据进行核实。
补充侦查: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赌资的认定存在问题,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
法院审判阶段
最终审查:法官根据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和意见,以及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综合判断赌资的数额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