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限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方应当具有下列要求:
(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准许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公司。但是,如果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公司,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获到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则能够认定合同有效;
(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到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无获到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肯定的开发建设资本,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能够认定合同有效;
(3)预售方必须获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本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量,投入开发建设的资本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子;
(4)预售方必须获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无获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则能够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