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可通过保留支票存根、请第三人作证、提供沟通记录、利用银行记录或监控、获取对方签收或确认的书面文件等方法证明已交付现金支票,且多方面证据形成证据链效果更佳。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支票存根属于书证,上面的完整信息能初步证明开具及可能的交付情况。第三人的证人证言能为交付事实提供佐证。沟通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若提及支票交付事宜,也具备证明效力。银行的业务办理记录或监控可辅助证明。而对方签收或确认收到支票的书面文件更是有力的书证。综合运用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能更充分地证明交付事实。若在证明现金支票交付问题上遇到困难或有其他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