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协商。当事人按照平等、自愿、合法原则,就争议土地归属、使用等达成一致协议。
(二)政府处理。协商不成,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三)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保持现状。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提供证据。处理纠纷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等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