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房屋租赁中介费支付主体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若未约定则按交易习惯确定,交易习惯不明时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服务受益情况确定。常见支付情况有租客承担、房东承担、双方共同承担三种。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等原则。在房屋租赁中,中介费支付主体由当事人约定体现了自愿原则。若约定由租客承担,是因租客从获取房源信息等中介服务中受益;房东承担则是为借助中介实现快速出租房屋的目的;双方共同承担能分担中介服务成本。当没有约定时,按交易习惯确定符合市场交易的通常做法。若交易习惯不明确,双方先协商补充,这遵循了意思自治。协商不成按公平原则结合服务受益情况确定,能保障双方权益。如果您在房屋租赁中介费支付方面遇到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