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牌匾设置,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地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限定,结合本市事实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的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牌匾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牌匾,是指餐饮、文化、科技、品牌、商场以及其它综合性商服公司(单位)或业者按有关限定得到经营权后,依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对外悬挂的一种经营标志,由商家注册名称、品牌标识、经营事项等组成。牌匾形式包括横向牌匾、竖向牌匾(刀匾)、重建式牌匾及各类招牌、导示牌、幌、标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