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依不同情形处理。有代持股协议的,投资权益归属支持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需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可索赔;名义股东未出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名义股东担责后可追偿。
法律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纠纷有明确处理办法。代持股协议是重要依据,只要协议有效,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实际出资人显名有严格程序,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是为保障公司人合性。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能平衡交易安全与实际出资人权益。而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要求名义股东担责,之后其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如果您在公司股权代持方面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