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按代持股协议向显名股东足额出资后,公司债务与其无关;特殊情形下,未全面出资或滥用权利时,隐名股东需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通过代持股协议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正常履行出资义务后,公司以自身财产承担债务。不过,当公司资不抵债且隐名股东未全面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显名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显名股东担责后可向隐名股东追偿。同时,若隐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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