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拆迁赔偿政策:
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实行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面积以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或者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的85%计算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须经查档案核实后确认。
二、住宅的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原拆迁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不包含多层楼房的楼层差价)的基础上增加68%结算,(约达2812-3060元/㎡)按拆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付给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