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要严格遵守规定,不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及时报告执行机关,避免因违反规定而被拘留。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如实陈述事实,不实施新的犯罪,不企图自杀或逃跑,消除可能被认定有现实危险而被拘留的因素。
(三)若案件侦查终结、撤销,或经审判被宣告无罪等,被取保候审人可依法维护自身不再被拘留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