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集体扣除30%土地补偿款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必须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村集体可以适当提留部分补偿款用于公共建设,但比例应当合理。实践中需要注意几点:第一,提留比例一般不应超过20%-30%,且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二,提留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或集体经济发展;第三,必须向村民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如果村民对提留比例有异议,可以要求村务公开,查看村民会议记录和资金使用明细。若发现程序违法或资金挪用,可以向乡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反映,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建议您先向村委会索要相关会议记录和资金使用方案,了解扣除的具体依据。如果认为比例过高或使用不当,可以联合其他村民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