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诈骗罪在看守所的关押时间因案件所处阶段和具体情况而异,具体如下:
- 侦查阶段
- 拘留期限: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诈骗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在拘留阶段,最长可能拘留37天。
-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还可以再延长2个月。另外,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如果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且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 审判阶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