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会计(文书)专人保管。《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则》 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限定,结合本村事实上,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如下:
一、公章的制发 村委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解决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做法处置。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盖公章的,通常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订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纪、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予以解决。
2、凡涉借贷、承包、保证、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做法的,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3、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私行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亲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会计(文书)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限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限定予以撤换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