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自始有效由其担责,拒绝追认则行为人担责;相对人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有撤销权;构成表见代理时代理行为有效,合同约束被代理人。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被代理人对合同进行追认时,合同的效力回溯到订立之时,被代理人要承担合同的履行义务;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就不对其产生效力,而是由实施订立合同行为的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在知晓无权代理情况后,可在三十日内催告被代理人进行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就视为拒绝。在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还能以通知方式撤销合同。如果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形成表见代理,此时合同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无代理权人订立合同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