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主要有以下几种维权途径。
首先是协商解决,即在自愿、互谅的前提下,通过对话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其优势在于简便、快速、成本低,也是日常生活中采用比例最高的争议解决方式。
其次,如果遇到经营者推卸责任,要求消费者直接去找厂家交涉的情况,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以此向商家主张自己的权利。再次,如果遇到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情况,消费者与其协商无果,则应立即采取其他途径,或投诉、申诉、或起诉。对因经营者故意拖延导致的财产损失,消费者有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