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为一项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条件。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应具备以下的一般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可见,合同所附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法律规定合同可以附加条件,目的就是以所附的条件来确定或限制合同的效力。这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所决定的。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可见,合同所附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始期)和终止期限(终期)。期限可以是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期间,如1年、从某日至某日;还可以是某一不具体确定的时间,如房屋落成之日、某人死亡之日。 合同的生效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产生合同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可见,合同的生效就必然意味着合同的有效,也就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