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当事人应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协助收集证据,不要干扰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审查起诉阶段可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发表意见,若认为量刑建议不合理,通过律师提出异议。
(三)审判阶段,当事人要确保认罪认罚是出于自愿,具结书内容真实合法。若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要配合法院和检察院的后续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