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若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在传讯时及时到案,避免因违规导致被取消取保候审。
(二)若案件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当事人可提前准备辩护,可自行辩护,也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三)若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当事人可关注补充侦查情况,了解案件进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