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申报债权。在法院受理超市破产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供货商应尽快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明确说明债权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供货合同、发货单、收货单等,以此证明债权的存在和金额。
(二)配合破产程序。供货商要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工作,提供所需的其他资料,按照要求参与债权人会议等破产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三)密切关注破产财产情况。及时了解超市破产财产的状况,包括财产的评估、处置等情况,以便对自己货款的受偿情况有清晰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