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离婚冷静期过了2个月想离婚,双方应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会再次进入30天的离婚冷静期。
(二)在新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三)新的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就会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四)若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离婚登记处理表》《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联)》销毁。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