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赌场经营者来说,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杜绝出现累计抽头渔利3万元以上、赌资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等情形。
(二)不能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以获取3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也不要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且违法所得达3万元以上。
(三)不可以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更不能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