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实践中对开设赌场罪部分情节认定存在累计情况,像赌资数额、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等通常会累计计算,以此确定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和具体量刑档次。比如多次开设赌场,每次的赌资、抽头渔利数额累计相加来判断。
2.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本身,判断依据是是否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而非简单累计行为次数认定犯罪。只要存在开设赌场行为且达到一定社会危害性,就可能构成犯罪。
3.若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行为,虽不以此认定犯罪,但在量刑时会作为情节考量,可能加重处罚。
解决措施与建议:司法人员应准确把握开设赌场罪不同情节的认定方式,严格按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多次行为情节,确保量刑公正合理。同时加强对开设赌场罪认定标准的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