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未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致使无法清算,可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索赔,因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当公司有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状况,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若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向其索赔。
(四)存在公司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