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阶段:职工因工伤治疗后伤情稳定且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同时准备好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二)材料审核阶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仔细审核。
(三)组织鉴定阶段: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给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委托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
(四)作出结论阶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意见作出鉴定结论,一般60日内完成,必要时可延长30日。若对结论不服,可在15日内向省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