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合同》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形成的,但在报绍兴市建管局备案时遭该局否决,相反,10月24日,该局盖章认可《施工合同》。内容上,《补充合同》仅是双方的私下约定,虽名为补充实为变更,内容并未是对《施工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而是对《施工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作全盘变更,无论是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还是施工日期及延误工期的每天处罚标准,均是对早一天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相应内容的约定作了颠覆和否定。就效力而言,《施工合同》的效力明显高于《补充合同》的效力,本案的工程款结算等应以《施工合同》的约定作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