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工人与雇主、包工头形成劳务关系,工人因劳务受伤,双方根据过错担责。包工头提供有安全隐患工具等有过错要担责,雇主选任、指示有过错也担责。此时双方应先确定各自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赔偿费用。
(二)工人受包工头指挥管理,包工头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雇主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包工头,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应在发包时审查包工头资质,避免此类情况。
(三)因第三人原因致工人受伤,工人可向第三人索赔,也可请求雇主或包工头补偿,雇主或包工头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工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索赔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