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出去的房屋在出卖时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人民法院在拍卖扣押的房屋时,同样需要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即承租人。拍卖房带租赁合同如果没有通知,承租人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因此,中级法院宣告买卖协议无效是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