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物业服务人未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时,业主可拒交物业费,如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财物被盗、未及时维护公共设施影响生活等情况。
(二)业主行使抗辩权需基于正当理由,不能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如长期未居住。
(三)业主行使权利要合理,需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人违约。
(四)若无正当理由拒交,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先与物业沟通,协商不成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