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实缴后破产,一般情况公司用全部财产偿还债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担责,已实缴出资的股东通常无需额外担责,无需采取特殊行动。
(二)若发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公司高管等人员因违法行为导致公司破产损失,公司或债权人可收集证据,依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