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第三人在到期债权执行中提出有效书面异议时,法院应尊重该异议,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也不进行审查,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若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这种情况法院应认定不属于有效异议,继续按程序执行。
(三)若第三人承认债务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且造成已履行财产不能追回,要在已履行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法院可追究其妨害执行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