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保管不善责任,保管人要建立严格的仓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仓储物状况,做好防潮、防火、防虫等措施,避免因自身保管问题导致仓储物受损。
(二)在验收环节,保管人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流程对入库仓储物进行仔细验收,详细记录验收情况,确保验收准确无误。
(三)当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安全和正常保管时,保管人要及时以书面等有效方式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处置,并保留相关催告证据。
(四)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保管人需提前做好返还仓储物的准备工作,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返还仓储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