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参与劳动仲裁庭后调解,在阐述调解方案和理由时,要清晰准确地说明自己的诉求及依据,提供真实合理的证据支撑,以便更有效地进行协商。
(二)对于仲裁员提出的调解建议和方案,双方需冷静分析其合理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
(三)签收调解书前,仔细审查调解书内容,确保其准确反映双方协商结果,避免后续出现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