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以及《合同法解释》对质押房屋合同成立标准规定,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看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如果达成了,说明合同已经成立了,如果未达成,说明合同没有成立。不同的合同,其主要条款又是不同的。如赠与合同和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价款对于买卖合同来说,价款属于主要条款,而对于赠与合同就不是主要条款,所以,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根据合同性质才能确定。
二、合同成立的性质
合同成立属于事实问题,而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价值判断问题。事实是否清楚和存在,需要证据给予支撑。实际上,杭州某机电公司向被告购买设备之前曾去被告处现场查看并多次与被告沟通,双方达成意向后,由被告草拟合同,盖章后寄给原告,原告盖章后再寄给被告。 说明原告与被告已经就设备买卖达成了合意,双方之间的合同应该已经成立了,但是达成合意的过程需要原告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否则,只要被告否认,法院很难支持。因为事实问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事实。
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的证据,即使原告私自对书面合同进行了部分修改,属于新的要约,双方之间的合同也应该成立了,被告可以对修改后的交货时间和地点不予认可,但是被告应该按照原约定的交货时间和地点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否认合同没有成立。因为本案涉及的设备买卖合同不同于通过邮寄价目表、格式合同等方式达成的合同,本案涉及的合同签订之前,需要实地查看、沟通、谈判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