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形:其
一,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
二,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
三,法定解除,即出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
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
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
四,迟延履行。合同成立未生效解除因这种违约形态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迟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②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应当预先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只有经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