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是到期债务的正常清偿,且债务人当时无资不抵债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偿债行为有效。此时债权人可正常受偿,无需担心清偿被撤销。
(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债权人应留意债务人财务状况,避免不当受偿。
(三)若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如为维持企业基本运营支付水电费等必要开支,清偿有效。这种情况下的清偿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