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缴资本公司破产,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实缴出资后一般以出资额为限担责,日常中股东应规范自身行为,避免触及特殊担责情形。
(二)若出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特殊情形,债权人可收集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清算组工作,清算组要依法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