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如果合同工程量的调整的话,一般情况下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1>1.150时,1.150×0(1-1.150)×12.当1<0.850时,1×1式中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