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有规定如下:
1、如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是,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即实际施工项目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如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清单项目时,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有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如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则:1)原有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调整;2)原有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有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按以上条款的话,漏项的部分,可以进行双方调整的。一般甲方都能确认的,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