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单位履行行政复议举证义务这个问题,不积极履行接报警、解救危难群众和查处治安案件等的职责行为。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危害社会治安因素大量存在,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常遭到歹徒和治安灾害等因素的侵害,因此必须救助于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及其公安干警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做到“有警必按,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积极接报警、出警,自觉履行人民公安机关的职责,那种“见死不救”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读职犯罪。如汪某诉某县公安局案中,原告汪某在其女被拐卖至某乡范某为妻后,请求被告某县公安局解救,但时过两年未得到被告的任何答复,遂诉到法院。又如赵某诉某区公安分局案中,原告赵某在举报他人赌博后身份暴露,并受到参赌者的恐吓和威胁、请求被告某区公安分局保护、被告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致使原告受到参赌者的报复。原告送起诉于法院、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