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般来说行政复议中不可变更复议审理期限。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一般的复议时间为六十日,而不是三个月。只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变更”不是可以超期的理由。
2、《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变更实际上是将原来的申请撤回,再重新申请复议,但这只限于复议申请期限内,不可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