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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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能变更行政复议申请人,因为申请人根据个人对行政部门处理的结果不满意才提出的行政复议,对应的事情对应的申请人,所以申请人是无法变更的,如果要更换申请人的话可以再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变更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吗

一、变更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吗

不能变更申请人,但是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在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复议请求,也可以撤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要写些什么内容

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等。

2、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参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中的分类写,如拘留决定、查封货物决定、不颁发卫生许可决定等。

3、写明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

4、事实与理由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这部分应写明三方面的内容:①事实,②证据,③理由。

5、复议申请书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6、附项中应写明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份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时限,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日起计算,申请时限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终止之日。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一旦确定需要提出行政复议的话一定要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在行政复议没有作出决定之前,不能变更申请人,但是可以变更复议请求或者是撤销申请等,这个需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来看,当然在申请之前也需要按相关的规定准备好对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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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朋友最近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因为一些原因想要变更行政复议期限,但是被拒绝了,想问问,行政复议中不可变更复议审理期限吗?
[律师回复] 不可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
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至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但是还是有例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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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和我商人合作伙伴发生了矛盾,所以在商业上发生了争执,现在我要向法院提交行政复议,我想问问行政复议不得变更的行政行为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行政复议不得变更的行政行为(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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