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经常会遇到债务人只有农村房子,实践中对于这一套房产是否可以评估拍卖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这要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对存在抵押的一套房产的执行。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存在抵押的房产是可以执行的,否则金融机构的商品房按揭贷款和抵押权人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抵押人就会钻法律漏洞,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抵押的制度设计就会毫无意义。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由此可见设定抵押的房产是可以执行的。 对没有设定抵押的一套商品房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这种情况,在执行的实践中一般是不予执行的。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法律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只有是生活必需的房屋才不得执行,对于超出部分完全可以执行。, 对农村的一套房屋的执行。我国法律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又由于受房地一体原则的限制,所以对于农村房屋的买卖有很多限制。所以执行农村房屋要严格审查购房者的资格。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成员中流转,因此买房者要与被执行人是同一个村集体的。 对小产权房的执行。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告知权利人小产权房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允许双方以房抵债。对于这种做法笔者觉得是值得商榷的。即使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法院也不应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由于现在我国并不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一旦小产权房成为可供执行财产,就会把小产权房合法化,这与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所以笔者认为小产权房是不可以执行的。